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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如何确定?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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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根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步,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抄送相关区县生态环境局。

第三步,复核。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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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