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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04


20232月,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要的政策工具。我市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市。2014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启动试点。经过8年的试点,截至2022,我市碳市场各类产品累计成交量3999万吨、交易额8.35亿元。但是,碳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显现出政策体系不够完善、配额分配不够合理、名录管控不够全面、市场规模偏小等情况,迫切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现行《暂行办法》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前期研究、调研座谈、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等程序。充分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正式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34条,包括总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与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内容。一是更新办法制定目的,体现国家和我市最新要求。二是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调整和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三是明确了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一是实行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属于重庆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具体覆盖行业范围和纳入规模将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明确。二是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责任。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移出名录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从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纳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标准;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三)分配与登记。明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流程和市场调节机制等规定。一是参照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以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的方式落实配额分配,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二是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复核流程。三是明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四是新增预留配额和回购的规定,为有偿分配和市场调节的开展提供支撑。

(四)排放交易。明确我市地方碳市场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方式主要为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市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五)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要求、核查及复核方式以及配额清缴要求。一是关于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4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并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二是关于核查。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不再实行核查机构名录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三是关于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履行配额清缴的义务,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六)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三是加强交易主体的监管,对违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四是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制度,公开考评结果。五是强化履约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清缴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七)附则。主要对相关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管理办法(试行)》总体架构及条款表述参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我市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现行《暂行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衔接全国碳市场。明确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本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二)调整职责分工。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调整和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

(三)完善名录管理。根据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确定和调整重庆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和纳入标准;修订纳入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管理要求,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更新。

(四)优化分配方式。按年度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新增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规定,明确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新增碳排放配额预留和回购的规定,为开展有偿分配和市场调节提供支撑。

(五)强化监督管理。修订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方式;明确交易主体违规处置措施;建立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考评制度;新增信息公开规定;修订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管理措施,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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