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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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c8918880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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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1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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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
(二)细化清单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并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正面清单纳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近两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环境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行政处罚金额五万元以下且未实施环保法配套办法五类案件措施),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3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三)规范纳入发布程序。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中,应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属实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正面清单应同步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主动将正面清单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四)全面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五)统筹制度衔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日常监察随机抽查系统,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市级、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管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鼓励探索对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
(六)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切实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七)规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条件为:一是群众投诉、举报;二是媒体曝光;三是上级交办;四是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后,经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五是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在移动执法系统中设置和填报。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八)健全非现场执法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平台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
(九)落实企业守法主体责任。鼓励环境守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以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生态环境普法培训、法律宣传单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推行审慎处罚。正面清单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具备以下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二是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是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
严惩环境违法。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具备以下情形,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一是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的;二是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三是涉嫌犯罪的;四是实施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分管副总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参照成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组织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核安全处、环评处、总量处、宣教国合处、宣教中心、辐射站、固管中心、尾气中心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正面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探索、正面清单发布和普法宣传,以及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等工作。
(三)建立调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正面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数据,并研究逐步扩大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每年9月底前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并报送《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及公示网站链接;每季度末汇总报送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季度数据并报送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和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各1篇; 12月10日前,报送落实正面清单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年度数据。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协同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贯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