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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情况说明

日期: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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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同时参考其省市的实施方案,并四川省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市拟于201971日起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对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公交、环卫、邮政车执行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开具时间在201971日(不含)之前的,注册登记时仍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其它车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原定时间实施。最终政策以后续正式发布的通告为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23-8875085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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