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9号(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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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P9B5X4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观音岩村600号附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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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根据群众投诉,会同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形成《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2号)。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2号)显示,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点C2监测结果为64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60dB)4dB。你单位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
3.《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2号);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万盛经开)环准〔2024〕022号);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2MA60P9B5X4001Z);
6.2025年10月16日对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所作《视听资料》;
7.《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吨压裂用支撑剂项目噪声排放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证据1-8证明,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2号)显示,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点C2监测结果为64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60dB)4dB。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P9B5X4);
10.《身份证复印件》(黎敏);
11.《身份证复印件》(安奎);
12.《委托书》(委托人: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受托人:安奎)。
证据9—12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
13.2026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监测报告(渝智海字(2025)第HJ573号)。
????证据13-14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安装了隔音防尘网,对生产车间的孔洞窗子进行密封,同时监测报告(渝智海字(2025)第HJ573号)显示噪音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辩书》, 述称:一是请求免除或减轻作出“罚款人民币441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请求将行政处罚种类变更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理由是公司整改态度良好,整改效果明显,持续深化降噪工作;同时认为法条处罚幅度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停产整顿或关闭,公司没有拒不改正,应优先使用责令改正处罚,且监测点选择是否考虑废水排放的影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重庆启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点C2监测结果为64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60dB)4dB,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陈述材料中请求免除处罚和将行政处罚种类变更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予采纳。理由一是2025年10月16日检查当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无组织和有组织废气及噪声进行了监测,并形成了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2号),市监测中心的监测点位选择及监测过程是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进行了,监测报告中显示的监测数据是经过扣除背景值影响换算得到的,客观真实反映了你单位当时噪声排放情况,且当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陪同监测,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你单位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明确将“并处罚款”作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种类之一,而非选择性“可以处罚款”。因此,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是法律明确要求,不存在裁量空间。但是鉴于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安装了隔音防尘网,对生产车间的孔洞窗子进行密封,同时监测报告显示噪音达标排放,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噪声超标4分贝)、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经核实后未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零捌佰壹拾叁元整(小写:4081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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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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