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8号(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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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17809306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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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12、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2日、13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核查摸排企业,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硫化钠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原辅材料主要有芒硝(硫酸钠)、煤、生石灰、片碱等,产品为硫化钠。属于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控制污染源包含硫化物。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浸取工序残渣清洗废水,该类废水于洗渣罐内沉淀后回用于浸取阶段,不外排。根据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集中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雨水排口有废水外排,雨水排口收集池与闲置地联通,闲置地内有积水。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排口、雨水排口收集池、雨水排口收集池农田(即闲置地)处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硫化物分别为2.32mg/L、5.02mg/L、5.22mg/L,从雨水排口至雨水溢流到闲置地的积水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浓度呈蓄积增加趋势。雨水排口所排废水中硫化物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排放浓度3.64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雨水排口有水外排,雨水排口收集池与农田联通,农田内有积水的事实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过程。
4.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所排废水受纳水体为孝子河。
5.南川环清违备案〔2016〕10号;
6.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证据4-6证明根据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集中收集后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
7.《监测报告》(南川环(监)字【2025】第WT25号);
8.《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证据7-8证明雨水排口所排废水中硫化物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排放浓度3.64倍,生产废水已进入外环境。
9.营业执照;
10.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1.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5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2026年1月12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取样点是我公司已经征用的地,污水没有进入外环境。二是取样点附近有老百姓自发倾倒的拆旧房子的垃圾,渣场水对水样有影响。三是有员工当时正在作业,清洗了胶鞋,带出了污染物混入了采样的水池。四是我厂生产厂房房顶没有修建截排沟,粉尘、烟尘等没有回收处理。五是我们对全厂进行整改,地面重新安装防渗膜。屋顶修建了截排沟,雨水全部回收。雨水沟全部进行了重新整改,杜绝雨水渗漏。渣场附近安装了监控,园区对乱倒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我公司属于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很多,劳动技能不强,文化素质较低,我们已深刻认识到管理不到位,对工人教育不到位,对闲置空地也有管理责任,但没有排污故意,排到空地的水不多。希望处罚金额予以降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检查现场建筑废弃物的渣场没有污水排放,渣场堆的建渣、家具等不应含硫化物,且渣场与你单位厂区中间有马路隔开。二是所采水样是你单位雨水排口和雨水沟合并的排水。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各墙面地面硝化,厂区地理位置高,收集池在最低点。你单位收集池内有由厂区冲出来沉积废渣,呈黑色,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排口、雨水排口收集池、雨水排口收集池农田(即闲置地)处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硫化物分别为2.32mg/L、5.02mg/L、5.22mg/L,从雨水排口至雨水溢流到闲置地的积水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特征污染因子浓度呈蓄积增加趋势。三是闲置地地面长满杂草,没有防渗措施,全厂所处地理位置为卡斯特地貌。鉴于你厂已整改,配合调查情况好等情节,并考虑你单位属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特殊情况,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一般工业废水 2、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4;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已整改-2、主观过错程度-2,并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元整(小写:2790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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