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7号(重庆市云钟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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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云钟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1216543R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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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指挥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万吨玻璃器皿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80%),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显示,你单位马蹄炉废气排口FQ1有组织排放废气指标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72mg/m?,超过《玻璃行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区-玻璃熔窑-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值规定的小于等于350mg/m?限值的0.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你单位总经理杨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10月14日2万吨玻璃器皿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负荷约为80%),大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大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38号)显示,你单位马蹄炉废气排口FQ1有组织排放废气指标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72mg/m?,超过《玻璃行业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区-玻璃熔窑-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值规定的小于等于350mg/m?的限值的情况。
5.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5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
9.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超标0.35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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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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