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6号(重庆添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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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添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6A7D4U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天马村2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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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交办线索,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量约90头,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你单位建设有干湿分离机、三级沉淀池等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但设施未运行,养殖粪污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还田施肥,构成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汉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建设有干湿分离机、三级沉淀池等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但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4.《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证明你单位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证明国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的监管要求。
6.营业执照;
7.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8.202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经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且属于初犯等具体情况,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且属于初犯,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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