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3号(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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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9224915D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高丰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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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在荣昌濑溪河水环境综合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会上通报的“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疑似违法排污”线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9月10日、16日、18日对你单位高丰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高丰猪场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采用污水泵将调节中转池、临时集污池内未经处置的污水泵入罐车,外运倾倒还田;二是污水处理区域集粪池未加盖密闭,并擅自将污水预处理池的喷淋除臭设施拆除。按照你单位“日泉两点式标准化猪场项目一二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高丰猪场的污水应采用“HDPE黑膜沼气池+两级A/O”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回用及排放进入白云溪河;污水处理区域集粪池加盖密闭,预处理池周边建4米围网,网上加装喷淋除臭设施。故你单位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日泉两点式标准化猪场项目一二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影响报告书;
2.排污许可证;
证据1-2证明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你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3.2025年9月10日对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主管李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站长凌浩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6日对重庆建谊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谊清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18日对荣昌区双河街道盛世装饰服务法定代表人盛兴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9月16日对司机王天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10日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站长凌浩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
9.现场影视资料和视频监控;
????证据3-9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0.授权委托书;
11.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营业执照》;
13.《粪污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渝环听〔2025〕20号),你单位于2025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延期举行听证会申请书》。2025年12月30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委托的律师在听证会上述称: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3号)中的证据1、2关联性存疑,不能证明违法事实;二是9月10号现场勘验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9月16日对王天和的调查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违反程序规定。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一天发出不符合程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该在检查后立即发出;四是立案时间有问题,应该7日内立案;五是调查询问笔录没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询问,以及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日泉公司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六是询问笔录中罐车外运粪污是否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存疑;七是对《粪污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来源合法性有异议;八是日泉公司将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行为符合《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九是日泉公司的粪污处置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十是适用法律错误,日泉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十一是日泉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及时进行了整改;十二是日泉公司是首次发生这种行为。请求对你单位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
我局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3号)中所列证据1、2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能充分证明你单位需要按照什么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与案件存在明确关联性。9月10日勘验笔录系电子录入,因录入时位于山区信号不稳定,造成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缺失;9月16日对王天和的调查询问笔录一共6页,前5页均有2名执法人员签名,第6页1名执法人员漏签,两份笔录你单位相关人员均签字确认,且笔录制作有移动执法记录仪记录均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程序未违法;立案时间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下达时间均符合规定,程序未违法;《粪污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系执法人员在为查清案件事实,向签订协议的案件关联方收集,来源合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明确记载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该公司申报审批时对情况知晓,仍违反要求用罐车外运未经处置的废水、拆除喷淋除臭设施,存在主观故意,且行为符合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认定情形,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正确。《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的是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前提条件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及时整改、无明显危害后果等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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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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