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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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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8919962K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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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173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Ⅱ类射线装置”,属于应当报批报告表的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8月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1】037号),要求安装于“石灰石皮带走廊一期二期长胶带尾部彩钢棚内”,2021年10月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6月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擅自搬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位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4.9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采矿车间负责人余跃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东方希望水泥矿用钢绳芯输送带无损检测装置设备变更方案》;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Ⅱ类射线装置)擅自搬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位置的事实。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1】037号);

6.《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4.9万元;

????证据5-6证明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Ⅱ类射线装置)应当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石灰石皮带走廊一期二期长胶带尾部彩钢棚内”。

7.《辐射安全许可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证据7-8证明你单位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173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Ⅱ类射线装置”,属于应当报批报告表的项目。

?9.《环保举报投诉简报》;证明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存在重复投诉、信访

10.营业执照;

11.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有关人员身份。

13.关于长胶带放射线装置位置擅自变更的整改计划;

14.丰泥矿山长胶带射线环评咨询服务合同;

证据13-14证明你单位整改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9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4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将2台矿山长胶带射线探伤装置擅自搬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位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生产阶段4、报告表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2、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3、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整改情况-2、主观过错程度-2并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陆佰柒拾捌整(小写:767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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