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9号(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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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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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4年4月6日至7日对重庆华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智慧灯杆和5G基站硬件产品制造项目(热镀锌部分)开展了验收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由于你单位无臭气浓度分析资质,遂将臭气浓度的分析委托给重庆智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庆智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提供的3个样品出具了《检测报告》(渝智海字(2024)第LY088号),臭气检测浓度值分别为13、15、16。而你单位《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中表10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引用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有12个,分别是2024年4月6日、7号ob1和ob2两个检测点位的三次臭气浓度检测值,你单位伪造9个臭气浓度检测数据,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送样检测委托单》、《智慧灯杆和5G基站硬件产品制造项目(热镀锌部分)验收监测方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32212050380)。
5.《检测报告》(渝智海字(2024)第LY088号)、《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及相关采样检测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中表10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引用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有12个,分别是2024年4月6日、7号○b1和○b2两个检测点位的三次臭气浓度检测值,伪造9个臭气浓度检测数据。
6.《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任命及授权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节选、身份证复印件。
8.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通知书》((云阳市监)登字〔2024〕第1047961号)。
证据6-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资料。
10.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4环境检测机构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证据9-10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采取措施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2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4年11月12日提交一份《2024环境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述称:一是本次违法行为是首次出现,企业不逃避,但无主观故意;二是公司经营困难,疫情以来处于亏损,恳请减免行政处罚;三是积极进行了整改。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重庆东生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6日至7日对重庆华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智慧灯杆和5G基站硬件产品制造项目(热镀锌部分)开展了验收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过程中,存在伪造9个臭气浓度检测数据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已完成整改并制定措施防范采样人员弄虚作假,确有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5%。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个性因子(项目类型报告书3、行为类型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观过错故意1),计算结果为12.375万元,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5%执行。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零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小写:10518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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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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