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8号(重庆它安康宠世纪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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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它安康宠世纪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小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53ND7C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怡和路7号附1号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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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MNF-200)1台,总计收费7080元。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使用该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睿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生态局两江新区分局《证明》;
证据1-2证明你单位营业使用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MNF-200)1台,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3.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营业使用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总计收费7080元。
4.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证明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MNF-200)为III类射线装置。
5.营业执照;
6.动物诊疗许可证;
7.宠物医院转让协议;
证据5-7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6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它安康宠世纪动物医院行政处罚申辩书》,述称:我单位2024年7月23日开始准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材料,8月15日提交材料,9月20日现场核实,10月28日被举报调查,11月4日取得许可证。不存在知法犯法,有积极改正行为;严格按照厂家要求进行防护措施,没有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系初犯危害后果轻微,且现场调查后立即停止使用射线设备;目前已取得许可证;依法依规履行企业其他义务;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短缺。请求酌情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持续时间从 2023 年6月至2024年10月底,共拍片738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有违法所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使用的为Ⅲ类射线装置、未受过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形,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一般、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依法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共性、个性、修正因子的选择方法及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仟零捌拾元,并处罚款壹万元,合计壹万柒仟零捌拾元(小写:170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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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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