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7号(重庆博莱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7号
?
当事人名称:重庆博莱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年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PK05XP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慈路37号2号商业附1号1-3
?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1台,未单独收费。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年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1台,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4.《合同书》;
5.《User Image List》;
证据4-5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1台为你单位购买使用。
6.《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为III类射线装置。
7.营业执照;
8.放射诊疗许可证;
9.诊所备案凭证;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使用的是Ⅲ类射线装置、未受到过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
整改措施已落实,且考虑到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依法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共性、个性及修正因子选择和裁量计算方法相关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2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