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6号(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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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利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X2XN1T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43号负1-18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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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RCT700—SC,序列号RA72035174)1台,营业以来收取费用39202.04元。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钱利菊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年10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RCT700—SC,序列号RA72035174)1台的事实。
4.《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营收分析》照片;
5.《重庆启橙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析报表》照片;
6.《启橙口腔价格表》照片;
证据4-6证明你单位营业以来费用收取情况。
7.《设备销售合同》;
8.相关销售表;
9.《情况说明》;
证据7-9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 RCT700—SC,序列号RA72035174)1台为你单位所持有。
10.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证明》,证明截止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未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11.《放射诊疗许可证》;
12.《营业执照》;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使用的是Ⅲ类射线装置、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目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考虑到你单位社会影响力一般、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裁量。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共性、个性及修正因子选择及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万玖仟贰佰零贰元,并处罚款壹万元,合计肆万玖仟贰佰零贰元(小写:4920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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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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