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4号(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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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89155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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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自动包覆生产线和涂装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自动包覆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管道有断裂,涂装生产线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堵塞,导致上述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治理即排入外环境。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对刘富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自动包覆生产线和涂装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自动包覆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管道有断裂,涂装生产线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堵塞,导致上述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治理即排入外环境。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排污许可证;
证据4—6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采取“水帘吸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人事任命;
证据7—10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向我队提交了《关于9.4环保检查问题整改报告》和《关于环保问题免于处罚的申请》,述称:9月4日检查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废气管道是突发性开裂,活性炭未更换是因为公司设计文件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公司母公司即将上市,如被处罚将受到巨大影响,申请免予处罚。我队复核认为,你单位设计文件规定属实,但废气管道破裂和活性炭堵塞造成了部分废气未得到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因此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意见,但综合考量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等情节,以及为支持企业发展,我队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队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6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提交《关于放弃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等权利的申请》,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4年11月25日,经复查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违法情节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已改正、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45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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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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