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3号(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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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1GPH5F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飞路8号(3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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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于2021年4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后于2021年4月2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39号),2021年6月该项目建成投产,至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项目在运行,但还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你单位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对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1日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3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企业销售单、送货单、《重庆同惠生实业有限公司(抄表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00151-36-03-144399);
证据1-4证明2024年8月21日检查时,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已建成投产,当日该项目在运行,但还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复印;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2024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焱达机械制造公司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未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8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8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4年8月21日检查时,你单位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单位应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尽快进行环保验收,在验收完成前不得生产(验收监测除外)。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但鉴于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停产整改,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观过错故意1),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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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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