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1号(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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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822693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江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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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2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67号),要求“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两条生产线于2022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截至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该项目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2.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8月20日《视听资料》。
《重庆市好迪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作业单》。
5.《2024年6-8月砂浆销售统计表》。
6.《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未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
7.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67号)。
证据7-8证明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9.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好迪涂料有限公司。
10.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好迪涂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项目未生产,已与第三方签订项目验收合同,正在编制验收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9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0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我们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二是针对本次违法行为,企业虽2020年对砂浆项目做了环评,因疫情和市场原因暂时放弃了砂浆项目,主要还是建筑涂料生产为主。直到2022年12才用冲抵贷款的砂浆生产设备安装一部分,处在建设过程中,设备还没有安装完,2023年3月开始小批量试生产。三是企业生产只有粉尘产生,无废水废气,企业也安装了除尘器,在砂浆生产过程中都有使用治理设施。企业主观认为主要设备没有安装,是因为市场原因疲软,没大批量投入;要设备安完后才要验收,不是主观违法的事情。四是从试运行安装生产到现在,市区两级检查人员分别在2023年5月、2023年12月,2024年7月共四次来我司检查,并未提出相关验收要求。五是因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经营艰难,还有40多员工家庭需要养,如果有处罚,企业贷款将被抽贷,无法生存。六是所有设备在本次检查后,已经于2024年8月25日已经拆除。目前生产线在重新安装,正在积极准备验收。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一是根据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及现场检查情况,砂浆项目生产线的主要设备(原料提升系统、自动配料系统、混合系统及包装系统)都已经安装,两条生产线都在使用,即笔录中的提升机、搅拌机、包装机,每条生产线各配有上述系统一套,上述设备都在使用,有相关台账记录及原料、成品、半成品证明,企业所说只安装的少部分砂浆设备情况不属实。二是你单位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也可看出一直在对外销售,所以小批量试生产理由不予采纳。三是《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67号)中明确要求“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你单位听证会陈述不是主观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市区两级检查未提出要求也不是违法生产的理由。综上,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在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项目未生产,正在积极准备验收,积极整改情况属实,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1、污染治理建设情已建成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主观过错故意1),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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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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