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8号(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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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0PD42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5号16幢1-1、2-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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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镭雕、印刷、UV光固化、烘干等工段在生产,主要产生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环已酮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按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规定,注塑、印刷、烘干等废气应当引至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一并处理,包括水帘柜、干式过滤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处理工艺。现场检查时上述废气确经抽风系统抽入编号为1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后排放,但1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活性炭箱内没有填充活性炭。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2日对田庆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2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镭雕、印刷、UV光固化、烘干等工段在生产,但1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活性炭箱内没有填充活性炭。
4.环境影响报告表;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证据4—6证明你单位注塑、镭雕、印刷、UV光固化、烘干等工段主要产生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环已酮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按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规定,注塑、印刷、烘干等废气应当引至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一并处理,包括水帘柜、干式过滤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处理工艺。
7.二次加工质量效益追踪考核表;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8.身份证;
9.营业执照;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4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1月6日,我队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违法情形为已安装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情况为已改正、性质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主观过错等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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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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