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5号(重庆亚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5号
?
当事人名称:重庆亚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6253D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新区祥福路2号综合楼
?
我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正在外排。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外排废水需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和沉淀池处理,但你单位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设备损坏,现场检查时废水未通过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和沉淀池处理,而是在气浮机处理后即排放。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石油类超标。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8月12日对熊承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 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年7月24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正在外排。但你单位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设备损坏,现场检查时废水未通过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和沉淀池处理,而是在气浮机处理后即排放。
4.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4—7证明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外排废水需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和沉淀池处理。
8.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石油类浓度超标。
9.营业执照;
10.身份证;
11.关于任命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通知;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9—12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0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0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1.公司积极整改,目前已全部改正完毕。经过自我反省,超标的原因主要是排水槽设计的问题导致,排水槽这里长期积水,导致槽壁很脏,造成超标。以前我们自行监测,第三方公司在排水槽前端取水,结果都是正常的。目前对排水槽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整改。同时还增加了循环池,减少外排废水量。整改措施完成后,检测结果完全合格。2.长期以来我公司重视对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包括加药等投入,作为公司来看,特别是公司领导层面,没有投机取巧的想法,主要是管理层面的问题。这几年污水处理站由一个老师傅来负责,是退休后我们返聘的,目前已解聘,内部相关人员也进行了追责。3.在采取整改措施的同时,我公司已于10月20日完成污水处理站的全面升级,投入40多万元升级成自动化处理,同时实现智能联网监控。我们领导层都可以在手机上直接看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经过这一次整改,我们自己也放心了。4.我们还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了质量管理程序、操作表等。5.公司历来遵纪守法,坚决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疫情以来,我公司基本是双福这片对外展示的守法的标杆企业。我们老板今年也六十来岁了,他也经常告诫我们要实实在在做事,做守法诚信企业。6.这几年公司连年亏损,经济十分困难。总的来说,我们就是做铝合金,工艺和产品也比较简单,因此污水处理工艺其实也是比较简单的。因为订单缩减和原材料大幅上涨,导致今年我公司贷款增加很多。虽然利率下调了,但债务压力越来越大。如果按照告知书上的金额来执行罚款,会出现资金链上的问题。另外会形成环保污点,对我公司影响更是致命的。请求免予处罚。
我队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的整改情况属实。但鉴于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对外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你单位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你单位对本次违法行为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和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目的,同时,按照当前从中央到地方,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的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我队决定按照法定最低限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