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4号(重庆市长寿区来诗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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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长寿区来诗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小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CXREFT7N
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兴路10号附1号、12号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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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群众举报线索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1台,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查,该设备使用未收费。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14日对你单位经理方晓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营业使用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1台的事实。
4.检测报告(渝朕放(预)检字【2024】0007号);
5.《产品销售合同》;
证据4-5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1台为你单位持有并使用。
6.《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证明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S—X10010DPlus)为III类射线装置。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3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整改情况的报告》,述称: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我单位立即成立专班整改,于9月23日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规范了辐射管理,加大环保宣传,开展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培训,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积极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目前经营困难,拍片未收取费用,恳请给予教育整改机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使用的是Ⅲ类射线装置、未受到过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整改措施已落实,且考虑到你单位属于
社会影响力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裁量。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选择方法及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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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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