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2号(重庆市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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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6571543J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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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个,分别为DA001天然燃烧废气排放口;DA002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DA003抛丸废气排放口。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际建设废气排放口2个,为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和抛丸废气排放口。热处理车间一台压淬机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未接入处理设施,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构成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肖杰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废气排放口2个,为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和抛丸废气排放口。热处理车间一台压淬机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未接入处理设施,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的事实。
4.《第38周销售发货计划》,证明你单位进行生产、产品产出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个,分别为DA001天然燃烧废气排放口;DA002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DA003抛丸废气排放口的要求。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单位名称为重庆市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构成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属于机械加工行业、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进行了部分整改、
考虑到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对你单位依法裁量为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源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及裁量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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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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