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1号(重庆金兰铝业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1号
?
当事人名称:重庆金兰铝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715270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内北渡铝产业园
?
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铝)冶炼,按照环保验收要求,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时3#熔炼炉废气的引风机未开启,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散排严重,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4年7月23日现场视频;
2. 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年7月23日对王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3#熔炼炉废气的引风机未开启,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散排严重。
4.铸轧卷单炉生产跟踪表;
5.铸轧车间产量明细;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4—6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铝)冶炼,按照环保验收要求,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高空排放。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
9.身份证;
证据7—9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10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检查当天因为天气热发生电器故障,当场已完成整修,且其他环保设备均是开启的;二是企业经济非常困难。希望从轻处罚。
我队复核认为你单位听证会上陈述的情况是属实的,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电器故障当场已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所属的一套大气治理设施已开启并运行,其中一个电机故障),我队决定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