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0号(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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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中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50089067G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眉湖村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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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锅炉废气在线设备于2024年6月出现故障,你单位标记6月17日12时至6月26日12时压缩空气中水分较重,粉尘仪(颗粒物)分析设备进水,导致主板某部分出现短路,出现异常数据,故障持续时长216小时。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行为,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你单位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对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罗永亮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1日对重庆绿满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唐书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1日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视听资料》;
4.《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9750089067G001P)节选、《南川区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
5.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节选);
6.《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南川区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2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6月在锅炉废气自动监测在线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行为,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单位应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目前在线监测数据连续上传,自动标记为“正常”状态,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中关于共性因子(两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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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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