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96号(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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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38419K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温新路3号(自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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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2年办理环评验收后,陆续新增了4台注塑机和3台塑料破碎机,并于2021年7月新增1台热解炉投入生产。摩托车把手开关年生产量2022年174万套、2023年210万套、2024年136万套,远超过你单位《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80号)年中项目规划生产摩托车把手开关总成100万套,产能增加30%以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上述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你单位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员工何建林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4日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3.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80号);
5.《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2023年产能情况说明产能报告》、《情况说明》、《2023年马鞍山市呈富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锭购货开票明细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证据1-5证明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2年办理环评验收后,陆续新增了4台注塑机和3台塑料破碎机,并于2021年7月新增1台热解炉投入生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
7.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8.《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摩托车、电动车闸把开关总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意见》及《电动车闸把开关总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污染治理合同》、《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废气治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交易发票。
证据7-8证明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扩产新增设备未生产,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相关手续办理,确有积极整改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8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2024年7月24日检查时,你单位摩托车、电动车闸把开关总成扩建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你单位应加强管理,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法从轻予以裁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关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个性因子(项目环评类型、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管过错故意),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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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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