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94号(重庆瑞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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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瑞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169CL4K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阳路206号附2号至附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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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线索移送,2024年9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核查你单位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在对渝B7Z518、渝A1FB99、渝A215CJ等3台柴油车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情况下,违反《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为检测不合格的规定,分别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同时发现你单位对车牌号渝BFH001、渝D87P59、渝BU188P等3台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8.1.2的规定,在被检车辆氮氧化物排放超过限值后人为中断检测过程,在未通标气情况下修改相关参数,人为修改氮氧化物分析仪标定的设定值,造成被检车辆尾气氮氧化物测量值数据陡降,以使被检车辆尾气排放数据达标,并分别出具检测合格报告。6台车共收取费用180元。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尾气检测员王冠男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6台柴油车检测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7.收据;
8.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
证据7-8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180元。
9.营业执照;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11.劳动合同书;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0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0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对我司行政处罚之陈述》,述称:刘智于2024年7月18日才担任法定代表人,前任负责人对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关键岗位把控缺失、员工责任意识淡薄,以致未按规定检验检测。公司对违法员工进行教育并辞退,对出具违法报告的车辆召回,维修整改并严格检测,达到国家标准后出具了合格报告;对公司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提升责任心和素质;公司态度诚恳、积极整改,望从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已将违法出具报告的问题车辆全部召回,维修好并重新检测达标,有效减少了车辆尾气对环境的影响;同时通过岗位调整、员工培训、加强考核等方式积极整改。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正常经营,已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整改情况并结合你单位守法经营现状、违法所得小等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等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元,合计壹拾万零壹佰捌拾元整(小写:1001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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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 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