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89号(重庆哈斯特铝板带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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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哈斯特铝板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十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73Y6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北渡铝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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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铝)冶炼,炼铝过程中产生的熔炼炉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应当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时熔炼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正常运行,黑色烟气(炼铝废气)散排严重,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现场视频;
2.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23日对赵军委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熔炼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正常运行,黑色烟气(炼铝废气)散排严重。
4.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4、5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铝)冶炼,炼铝过程中产生的熔炼炉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应当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6.生产日报表;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7.授权委托书;
8.身份证;
9.劳动合同;?
10.营业执照;
证据7—10证明你单位主体及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0月18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环保设施已正常运行。因此,我队对告知你单位的拟处罚金额予以修正,将“改正情况”的取值由0变为-2后代入公式重新计算,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罚款金额按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已损坏未运行、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目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违法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壹仟元整(小写:25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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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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