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88号(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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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再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CN17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4幢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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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园区处约1万平方煤炭堆场内,露天堆存了约2万吨煤炭,堆码高度超过围墙,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开启喷淋设施,雾炮机处于损坏状态。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现场视频;
2.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证明检查现场煤炭露天堆存,堆码高度超过围墙,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开启喷淋设施,雾炮机处于损坏状态。
3.2024年7月23日对彭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授权委托书;
5.被调查人身份证;
6.煤炭装卸服务合同;
证据3—6证明上述煤炭堆场为你公司履行煤炭装卸服务产生的,根据合同你公司承担相关环保责任。
7.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0月18日,经对你单位现场复查,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已采取相关防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堆存面积较大,但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目前已完成整改等违法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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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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