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86号(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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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2837707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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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规定,注塑、吹塑成型生产线的 2 套废气设施应采用“UV 光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上述“UV 光氧”环节全部更换为“活性炭吸附”,且活性炭已堵塞、破损严重,无法达到有机废气有效处理的目的。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视频;
3.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7月25日对张群所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对张群的授权委托书;
6.张群身份证;
证据2—6证明检查时你单位 “UV 光氧”环节全部更换为“活性炭吸附”,且活性炭已堵塞、破损严重。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
8.危险废物转移记录表;
9.危险废物产生记录表;
10.生产情况说明;
11.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
证据7—11证明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规定,注塑、吹塑成型生产线的 2 套废气设施应采用“UV 光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0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0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10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环保设施已正常运行。因此,我队对告知你单位的拟处罚金额予以修正,将“改正情况”的取值由0变为-2;同时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结合你单位产量予以核实,认定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的取值由2变为1,上述取值代入公式重新计算处罚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以及计算公式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等违法情节,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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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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