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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84号(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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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36M57E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未民村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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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开展执法调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92号汽油加油机1号枪气液比为1.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8日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林华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1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林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81100302)

5.执法人员调取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6.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6证明2024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开展执法调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92号汽油加油机1号枪气液比为1.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7.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2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9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9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开展执法调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92号汽油加油机1号枪气液比为1.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2024年9月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完成了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因子取1、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两年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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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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