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83号(杨恒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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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杨恒昆
公民身份号码:4201**********4994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号附*号*幢*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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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达万高速CDWZQ-16标段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无降尘措施,未设置车辆进出冲洗设施,现场灰尘堆积较厚,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杨恒昆作为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鑫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视听资料》;
5.《中铁三局集团成达万高铁CDWZQ-16标左右线纺织厂大桥、左右线郎家湾大桥、五梁水库大桥-中桥桩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SJ-CDW16-SW-2022-049);
6.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据1-6证明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达万高速CDWZQ-16标段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无降尘措施,未设置车辆进出冲洗设施,现场灰尘堆积较厚。
7.2024年8月21日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4年8月21日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杨恒昆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恒昆为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第二项“(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9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9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达万高速CDWZQ-16标段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无降尘措施,未设置车辆进出冲洗设施,现场灰尘堆积较厚,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杨恒昆作为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10月23日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进场施工,9月5日已完成施工任务,退出施工现场,配备了1台洒水车对施工道路不定时洒水降尘,对施工道路进行了硬化,基本完成了整改。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个性因子(无)、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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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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