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79号(幸秀丽)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执罚〔20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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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幸秀丽
公民身份号码:5001**********8889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凤仙路*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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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工作,采样人员窑烟囱排放口监测期间,未对排放废气采样,采取手工填写数据、向采样器滤嘴灌粉尘、直接将未使用的氟化物滤筒带回实验室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幸秀丽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检测版块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事业中心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幸秀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检测版块技术负责人朱泽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采样员尹敬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采样员杨峻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事业中心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幸秀丽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志全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取的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6月19日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9.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
10.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程序文件》;
11.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
证据1-11证明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工作,采样人员窑烟囱排放口监测期间,未对排放废气采样,采取手工填写数据、向采样器滤嘴灌粉尘、直接将未使用的氟化物滤筒带回实验室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
12.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3GF1036);
13.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12201060109);
1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5.2024年8月21日幸秀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2-15证明幸秀丽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检测版块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9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9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12日,幸秀丽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6月19日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窑炉烟囱排放口采样过程中采样员发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一定程度锈蚀,担心不安全,二人未对排放废气进行采样,伪造样品交实验室检测,导致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查发现上述行为后,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原因分析,并进行了整改,一是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职检查、撤销采样资格、培训后重新考核、按照处罚金额5%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整改及完善硬件设施配置,包括配备视频记录仪、强化设备管理、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等;三是及时衔接排污单位进行重新监测;四是召开全体采样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五是进一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强日常监督。鉴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实施整改,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此次事件是公司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个案,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严厉批评教育,提出了要求,幸秀丽尽到了作为分管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恳请对本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工作,采样人员窑烟囱排放口监测期间,未对排放废气采样,采取手工填写数据、向采样器滤嘴灌粉尘、直接将未使用的氟化物滤筒带回实验室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幸秀丽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检测版块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坚守行业操守,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配备相应设备,强化员工培训,如实开展监测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监测数据支撑。其员工在代表公司开展监测采样工作过程中,明知不采样会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仍采取手工填写数据、向采样器滤嘴灌粉尘、直接将未使用的氟化物滤筒带回实验室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属于免予处罚情形。幸秀丽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检测版块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相关检测任务的主要负责人,有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其陈述的整改情况是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的整改,可以在裁量处罚金额中作为修正因子的裁量依据,不能作为其免予处罚的依据。根据2024年10月17日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10月10日重新安排采样检测,对当事进行了待岗培训、重新考核,配备了视频记录仪对采样进行全程监控,进行了警示教育,加强了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基本完成了整改。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裁量因子取3)、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两年内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2、一般自然人裁量因子取-2、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268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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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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