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8号(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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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GKPXW?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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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旋转脱水窑主下料口和辅助下料口下方堆放有少量铝矾土物料,旋转脱水窑右侧设置的临时中转铝矾土物料堆放场,堆放有部分铝矾土,现场堆放有铝矾土物料约50吨。现场仅依靠旋转脱水窑背坡做了一个简易围挡、铝矾土物料部分进行了遮盖,未密闭,附近地面积尘较厚。构成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对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厂长助力徐茂兴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3日对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4.《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0〕16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2022年7月);
证据1-5证明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主要原辅材料有铝矾土破碎收尘粉,?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时,旋转脱水窑右侧设置的临时中转铝矾土物料堆放场,现场堆放有铝矾土物料约50吨。现场仅依靠旋转脱水窑背坡做了一个简易围挡、铝矾土物料部分进行了遮盖,未密闭,附近地面积尘较厚的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02MA60EGKPXW002Z);
证据6证明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7.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8.2024年9月19日对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8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但已对堆放物料地方进行清理规范、并编制旋转窑铝矾土临时堆场彩钢遮挡棚改实施方案,确有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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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4日向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7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8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述称:1.旋转脱水窑铝矾土临时堆场已采取围挡密闭遮盖等相应抑尘措施,彩钢棚已在建设中,立柱已完成安装,预计国庆节前完成;2除尘下料口已采取降尘措施;3.除尘系统已投入试运行。希望考虑到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的情况,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旋转脱水窑右侧设置的临时中转铝矾土物料堆放场,现场堆放有铝矾土物料约50吨。现场仅依靠旋转脱水窑背坡做了一个简易围挡、铝矾土物料部分进行了遮盖,未密闭,附近地面积尘较厚的事实,已构成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对于你单位陈述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但是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复查时也看出确有采取临时措施整改,对你们积极整改行为予以认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过失)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关于共性及修正裁量因子计算方法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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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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