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7号(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57号
?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XQE9C?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南溪组团标准化厂房B区3号楼第4层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2023年10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监测时,未在该排放口采样,而在固化废气排放口采样,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同时《废气测试记录计算表》中三次动压记录分别为140pa、120pa、110pa,与设备原始记录的135pa、115pa、108pa不相符,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以原始数据记录计算应为2.01x10-2kg/h ,检测报告中为1.91x10-2kg/h,结果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张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员袁鑫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姚万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电工机修工万子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张华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7.2024年7月24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8.2024年7月24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人员上岗证》;
9.2024年7月24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书》;
10.2024年7月25日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信息截图》;
11.《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
12.《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
证据1-12证明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2023年10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监测时,未在该排放口采样,而在固化废气排放口采样,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同时《废气测试记录计算表》中三次动压记录分别为140pa、120pa、110pa,与设备原始记录的135pa、115pa、108pa不相符,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以原始数据记录计算应为2.01x10-2kg/h ,检测报告中为1.91x10-2kg/h,结果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1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渝环执改〔2024〕61号行政处罚的申辩材料》,述称:一是现场采样点错误一方面是因为采样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核实现场工况,另外一方面是因为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未能给予准确的信息,事后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员工培训和管理。二是动压记录不符原因是公司检测人员能力较低,入职培训力度不强,存在技术力量薄弱,已更新原有的培训计划,组织检测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并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三是氮氧化物排放速率记录结果不实是因为记数时四舍五入导致排放速率计算错误。四是袁鑫鑫具备采样检测能力,并提供了检测人员上岗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2023年10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监测时,未在该排放口采样,而在固化废气排放口采样,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同时《废气测试记录计算表》中三次动压记录分别为140pa、120pa、110pa,与设备原始记录的135pa、115pa、108pa不相符,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以原始数据记录计算应为2.01x10-2kg/h ,检测报告中为1.91x10-2kg/h,结果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的规定,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样品采集、现场测试、记录等过程负责,保证真实有效,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信关于采样人员具备采样检测能力的陈述。根据2024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情况,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过程复盘,对出现报告计算错误等问题已联系委托企业进行替换并在系统平台进行纠正,严格要求检测人员依法开展检测,加强企业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增强采样检测技术人员力量,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行为类型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裁量因子取5)、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2次裁量因子取3、两年内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裁量因子取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故意裁量因子取1)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5937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