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6号(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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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RG7C9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八斗路16号附18号(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66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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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包括6台压铸机、6台熔炼炉、1台抛丸机、2台人工打磨机,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均未开启。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夏冬兵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夏冬兵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绘制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4.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拍摄的《视听资料》;
5.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2〕038号);
6.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摩散热铝合金外壳生产加工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6证明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包括6台压铸机、6台熔炼炉、1台抛丸机、2台人工打磨机,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均未开启。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告〔2024〕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8日,在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复查时,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一份《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安全检查整改回执》,述称:对检查发现的4项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一是更换了废气排放口标识标牌,拆除了未申报的排口;二是改造了抛丸机排口;三是更换了熔炼炉废气集气罩破损的管道,调整集气罩到废气产生点的正上方;四是建立了废气治理设备运行台账,确定专人如实填写,并将对设施进行改造。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包括6台压铸机、6台熔炼炉、1台抛丸机、2台人工打磨机,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均未开启,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9月18日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情况,废气治理设施均处于开启状态,并如实记录了运行台账,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因子取3、排污情况无证明证明超标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两年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故意裁量因子取1),裁量处罚金额为313750。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处罚金额在裁量结果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壹仟元整(小写:251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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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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