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5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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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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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在生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规定循环冷却水排放水属于工业废水,按照环评要求除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进入位于除盐水站南侧的反渗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反渗透浓水经总排口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将除盐水站和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在除盐水站浓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的浓度分别为72.4mg/L、25.2mg/L;在循环冷却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氯化物、锌的浓度分别为142 mg/L、0.05mg/L;在雨水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氯化物浓度分别为77.7 mg/L、28.1 mg/L、80.4mg/L。构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8月1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专员周鹏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
7.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52号);
8.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交接班日志(2024年7月25日)》;
9.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07-015号);
10.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年7月25日重庆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监测结果表》;
11.执法人员调取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
12.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935120807001P);
证据1-12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在生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规定循环冷却水排放水属于工业废水,按照环评要求除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进入位于除盐水站南侧的反渗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反渗透浓水经总排口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将除盐水站和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在除盐水站浓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的浓度分别为72.4mg/L、25.2mg/L;在循环冷却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氯化物、锌的浓度分别为142 mg/L、0.05mg/L;在雨水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氯化物浓度分别为77.7 mg/L、28.1 mg/L、80.4mg/L。
1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6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60号),告知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日,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蓬威石化除盐水和循环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申述报告》,述称:一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现场整改,已对管道增加盲板,阀门已拆掉,并回填了阀门井。二是因为管理人员疏忽导致此次事件,没有主观排放意愿。三是综合考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之整体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发展困难,举步维艰,已到达破产边缘,恳请以教育整改为主,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在生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规定循环冷却水排放水属于工业废水,按照环评要求除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进入位于除盐水站南侧的反渗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反渗透浓水经总排口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将除盐水站和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在除盐水站浓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的浓度分别为72.4mg/L、25.2mg/L;在循环冷却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氯化物、锌的浓度分别为142 mg/L、0.05mg/L;在雨水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氯化物浓度分别为77.7 mg/L、28.1 mg/L、80.4mg/L,构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所述理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中的不予处罚情形,不能免于行政处罚。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强化人员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杜绝违法排污行为发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9月3日复查情况,循环塔、除盐水站与雨水管网的连接处原有阀门已拆除,阀门井已填埋,管道已封堵,基本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因子取2、排污情况未超标裁量因子取1)、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裁量处罚金额195625元。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1565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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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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