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41号(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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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5059XX?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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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窑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检测记录表》显示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二氧化硫进行全流程通标气(示值误差)测试,经过高(265mg/m3)、中(168mg/m3)、低(81mg/m3)三个浓度的测试,测试结果均为0mg/m3。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6.2.1.1“当系统检测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的要求。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员韩越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员唐孝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运维人员皮林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员韩越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
8.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774285059XX001P)
证据1-8证明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窑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检测记录表》显示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二氧化硫进行全流程通标气(示值误差)测试,经过高(265mg/m3)、中(168mg/m3)、低(81mg/m3)三个浓度的测试,测试结果均为0mg/m3。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6.2.1.1“当系统检测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的要求。
9.《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生产运行情况》,证明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生产设施仍在生产,有污染物排放。
10.《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记录表》;
11.《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CEMS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12.《关于解决NSA3090型烟气CEMS在线监测系统全流路校正问题的函》;
证据10-12证明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运维公司已告知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13.《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川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合川环发〔2024〕15号),证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4.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5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4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不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二是从来没有放弃过从技术上解决该问题的任何努力;三是没有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及后果;四是花重金更换设备解决“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五是企业目前举步维艰。恳请减免行政处罚,以教育帮扶为主。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窑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检测记录表》显示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二氧化硫进行全流程通标气(示值误差)测试,经过高(265mg/m3)、中(168mg/m3)、低(81mg/m3)三个浓度的测试,测试结果均为0mg/m3。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6.2.1.1“当系统检测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的要求,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运维人员在2024年3月20日、6月19日的检测中都发现并记录二氧化硫全流路测试和示值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2024年4月16日书面告知了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相关情况,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仍放任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客观存在,自动监测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不能反映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2024年9月2日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已制定《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烟气湿法脱硫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方案》,计划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彻底解决全流路校准问题。同时已于2023年9月签订了《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废气湿法脱硫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启动改造工作,项目包含CEMS系统更换建设内容,积极进行整改。鉴于一是在发现环境行为前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已启动整改工作,更换在线监测设备,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二是近年来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因为二氧化硫超标情况被处罚,外排烟气基本达标排放,同时考虑水泥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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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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