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30号(粟红波)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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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粟红波
身份证号:5102**********3523
职务: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宁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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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书面移交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我队于2024年5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为蓝渝A712EL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在对车牌为蓝渝AC837D、蓝渝B07J27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在上述车辆信息明确不是四驱车,且在同站以前的检测中使用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以“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为理由变更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该单位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50元。你作为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我队移交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
2. 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年5月16日对你本人及陈晓群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4. 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为蓝渝A712EL、蓝渝AC837D、蓝渝B07J27);
6.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
8.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证据2—8证明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为蓝渝A712EL、蓝渝AC837D、蓝渝B07J27等车辆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的规定,出具了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任命书;
证据9—12证明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你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13.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细公示;
14.重庆乾程里检测站收费单;
证据13—14证明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50元。
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3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6月17日,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书》,述称:1.在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通过加强培训、联系相关车辆重测等方式进行整改。2.问题产生原因主要为工作安排失误,无主观故意行为。3.公司长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期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状况较差,望从轻处罚。你本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4年6月26日,我队对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运营,针对本次检查暴露问题,已通过联系3辆车车主重测(已重测2辆)、新增专人值守监控尾气排放等方式积极整改。
我队认为: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根据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涉及两种违法情形、3辆机动车,该单位及你本人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等情况,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拟处罚金额为23360元。鉴于目前你已组织该单位采取召回涉案车辆重新检测、完善管理机制等方式积极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一项进行修正,代入计算得出拟处罚金额为21953元。此外,鉴于涉案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的罚款金额按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整(小写:17563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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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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