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3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4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2号(李道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4〕12号
?
被处罚个人:李道琼?
身份证号:5112**********3226
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万桥村*组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12月21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检测报告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的事实,采样工作人员龙秀川、邹小伟并未连续监测7天,实际仅在11月7日到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检测,余下6天除周末休息外,均在公司上班,有公司打卡记录、车辆记录等为证。但《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采样记录表》(2023年11月7—11月13日)、《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表》(2023年11月9日和2023年11月13日)、《样品流转单》(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样品交接单(续1)》(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和《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中,两人2023年11月8日—11月13日仍在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样,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8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龙秀川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18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邹小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2月21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海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2月21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人李道琼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2月21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罗凡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2月21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车辆管理记录》(众泰越野车:渝A8276U)、《中石油交易凭证》;
8.《路桥公司环评质量现状监测方案》;
9.《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
10.《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采样记录表》(2023年11月7—11月13日)、《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2023年11月9日和2023年11月13日)、《样品流转单》(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样品交接单(续1)》(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龙秀川考勤》《邹小伟考勤》;
证据1-10证明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过程中,采样工作人员龙秀川、邹小伟并未连续监测7天,实际仅在11月7日到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检测,余下6天除周末休息外,均在公司上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的事实。
11.《检测委托协议书》(编号23WT309)(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1日)、《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221205002)、《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最高管理者法人授权书》、《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李道琼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12.2024年2月23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海军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3.《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会议记录表》(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培训记录和评价表》;
证据12-13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你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采取措施情况属实。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2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查后认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7日—13日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的事实,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但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积极配合,对工作人员精心培训,修订新措施防范采样人员弄虚作假,确有积极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个性因子(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未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裁量等级取3)、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零叁拾捌元整(小写:2203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3月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