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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2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0号(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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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XEWNL83?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34号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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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厂区车间大门处进行人工喷漆,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作业,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8057号)规定,你单位喷漆应委托外协加工,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

2.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8057号);

4.《重庆牧尚科技有限公司畜牧机械及环保设备制造、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5.《重庆泥腿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6.《万胜机电配送中心情况说明》;

7.《高级银浆漆成分表》(滑县时丰铝业有限公司)

8.《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2111084);

证据5-8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高级银浆磁粉漆为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荣昌市监)登记内变字

2022﹞第074015号);

10.营业执照;

11.授权委托书;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泥腿牧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2024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进行人工喷漆,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月17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3),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队认为: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类,裁量等级为1;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38000元。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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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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