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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1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6号(宜宾金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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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宜宾金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8241647B?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会馆路1号1层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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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在开展高中考噪声专项行动中,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6日,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在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于5月26日凌晨12时24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地面土建和地下施工区隧道支护作业,且该夜间施工作业不属于抢险、抢修和特殊生产工艺等,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十八梯车站主体开挖与支护,复述开挖、支护及衬砌等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3.《施工通道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工作计划》

证据1—4证明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由你单位承建。

5. 2023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勘验图

7. 2023年5月26日视听资料

8. 2023年5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9.授权委托书

10.物资收料单

11.运输单

12.送货单

证据5—12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在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于5月26日凌晨12时24分在渝中区十八梯社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地面土建和地下施工区隧道支护作业

1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2023年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14.《重庆市渝中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

证明你单位案涉施工区域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夜间施工。

15.身份证复印件

16.营业执照复印件

17.任职文件

证据15—17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附件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0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告〔2023〕10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施工,特别是在高中考期间,更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你单位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包括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高中考期间等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包括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等),经公式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伍仟陆佰捌拾柒元整(小写:65687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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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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