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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1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5号(胡兴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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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胡兴宇

身份证号:5003**********1618

职务: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上新路**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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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10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对蓝渝A32D30、蓝渝B29D12、蓝渝C9B093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这些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第11.1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上述车辆并不符合变更检测方法的条件,而应当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在违反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后出具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现场检测业务工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证明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将本案违法线索移交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2023年10月10日对胡兴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

6.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记录表

7.外检任务明细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00116F72308080931233944、500116F72309081443554941、500116F723061015528251500116F72303201424479774500116F7230321056459081500116F72310111145496058)

证据2—9证明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蓝渝A32D30、蓝渝B29D12、蓝渝C9B093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这些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

10.汽车产品技术参数

11.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2份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

证据9—12证明按照上述标准第11.1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上述车辆并不符合变更检测方法的条件,而应当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13.收据

14.收费公示

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车辆收取环保尾气检测费50元/辆,共150元。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16.营业执照复印件;

17.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17证明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00116F72311241354017624、500116F72311241601337643、500116F72311241657487639;证明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将上述车辆召回重新使用加在减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10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1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九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涉及机动车数量、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查实有一种违法情形、涉及3辆机动车、两年内未受到环境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已完成整改等情节,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整(小写:20687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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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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