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75号(汤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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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汤娟?
公民身份证号:4302**********4326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号*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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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采样不规范等情况,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4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辜良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7月14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侯廷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4日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邹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侯廷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5.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万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王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黄敬巧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张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9.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崔洲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0.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李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王志民所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12.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人员高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3.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人员喻礼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4.2023年7月14日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邹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2023年7月19日对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朕尔医学研究院在职花名册》;
17.《行驶报表统计明细》;
18.《考勤记录》;
19.《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20.《检测采样方案》;
21.《环境检测报告存档》(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
2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证据1-22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朕(环)检字[2022]W6044-4、渝朕(环)检字[2022]W6044-6、渝朕(环)检字[2023]W0016-10、渝朕(环)检字[2023]W0049-3)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采样不规范等情况。
2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汤娟。
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1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8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8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23年11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述称:一是我于2021年底来当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我不会做这种事情,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不长,在管理制度上有漏洞;二是这两个案子因为没有去具体管理,没有参与进去。这次被检查到了才知道;三是检查发现问题后,我们非常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并彻底整改;四是在告知书收到之前,我们已经在整改,要求职工做出承诺书不得作假,对公司的漏洞也进行了制度上的整改和规范,修改了质量管理制度、考核上更加严格,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管,制定了对员工违规的惩罚制度;五是我单位已经被罚款了十几万,公司对我和我们管理层也进行了罚款,所有相关负责人、技术员工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我们认识到对作假问题严重性。我们还采购了更先进的仪器,用于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基于此,请求对我本人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陈述的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情况属实,结合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及整改情况,酌情对你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2.575万元,鉴于你陈述的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首次违法情况属实,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元整(小写:206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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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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