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74号(张磊)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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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张磊
身份证号:5002**********2657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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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经调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缩短废气采样时长,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并篡改第二、三次采样时长与第一次采样时长相同,造成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监测结果及监测结论失真。该公司监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采样时间的规定进行采样,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并出具了《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7日在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拍摄的2023年6月19日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监控室监控记录。证明2023年6月19日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停留时间不足以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规定时间完成《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中所包含的监测项目。
2.2023年7月17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环保课课长(环保课工程师)谭肖建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环保课课长(环保课工程师)谭肖建所做调查询问比录。
证据2-3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监测并对2023年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和离开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时间进行确认,对其工作人员采样时间进行确认。
4.2023年7月18日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场室主任黄玉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玉林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采样时间的规定进行采样,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的事实供认不讳。
5.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序页及烟尘数据报表(含排口EAC-4Q1、P1Q2、P2Q3、P4Q4、P3Q5、P6Q6、EA4-Q7,Q8,Q9,Q10,EAC-3-2-Q11,EA-1-Q12,EAC-1-Q13,P5-Q14,EAC3-3-Q15,EA-3-Q16,EAC3-1-Q19,EAC-2-Q20,EAC-5-Q21,EA-2-Q22,P7-Q28);
6.烟尘数据报表(含排口Q1、Q13、Q7、Q16、Q21、Q9、Q10、Q12、Q11、Q19、Q20、Q15、Q22、Q18)。
????证据5-6为黄玉林指认的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中篡改、伪造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及烟尘数据报表。
7.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复印件,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的情况下出具了《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5044-2号)。
8.《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证明国家对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技术有明确规定。
9.《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擅自缩短废气采样时长、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的采样时间的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0.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
11.监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张磊。
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7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8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8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一份陈述申辩材料,述称: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已不堪重负,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请求减轻处罚,一是公司2019年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自经营开始无不良记录,本人也无违法违纪行为;二是2023年7月17日,检查当天,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无任何隐瞒;三是近年来行业竞争压力大,公司效益低下,处在濒临破产的边缘,公司现有员工35人,提供就业岗位是我作为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规定特请求减轻处罚金额。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陈述的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首次违法情况属实,结合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及整改情况,酌情对你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2.575万元,鉴于你陈述的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首次违法情况属实,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陆佰元整(小写:206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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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