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73号(重庆德彦欣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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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德彦欣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82T25?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城大道211号3幢2单元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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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会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的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铜梁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2号油罐(92#)潜油泵丝口油气回收检测口密闭点位油气泄漏项目检测值为2515.1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8日对吴德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会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维的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铜梁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
4.排污许可证;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94号);
????证据4—5证明你单位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092101403);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证据6—7证明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2号油罐(92#)潜油泵丝口油气回收检测口密闭点位油气泄漏项目检测值为2515.1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
8.委托管理合同;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8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负责管理运维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铜梁加油站,未按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使用,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情形、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改正情况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系初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情形、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改正情况等)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36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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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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