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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7号(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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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柯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RWRY25?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72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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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8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进行注塑作业,按照《重庆联翼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空调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工艺废气治理措施为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体化处理装置(UV光解+活性炭吸咐)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注塑废气UV+活性炭一体机中100UV光氧灯仅有5UV光氧灯能正常使用,其余95UV光氧灯未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8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重庆联翼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空调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岸)环准﹝2021003),《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空调配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部分节选)》,《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空调配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节选)》。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环保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2023815日《重庆联翼森生产日报表》。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4.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

5.20239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9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59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3919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队于2023107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我司检查后第二天就召开了环保事故分析会,我们有会议记录。813日我们的设施基本正常运行,14日也正常运行。14日晚上注塑车间西侧的送电线路故障,总零线被烧断,经抢修恢复供电。过程中电压瞬间升高,导致灯管、镇流器损坏。百分之九十五的灯未正常使用是突发送电线路故障引起,并非主观刻意违规。公司对环保工作非常支持的,一直加大环保投入,在检查前公司主动申请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资金并向经开区备案。整改方面,我们对光氧灯管、过滤棉、接触器进行全部更换,确保污染治理效果。我们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限。我们每年都按要求进行了自行监测,今年5月监测是没有超标。我公司向政府申请了环保资金补贴,经历了疫情的影响,订单非常少,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希望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请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希望能够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供了《重庆联翼森科技有限公司喷涂线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投资备案证》、818日、28日与重庆蒙碳活性炭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买活性炭、光氧灯管、过滤棉等)、《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3】第WT03075号)等佐证资料。

我队认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注塑废气UV+活性炭一体机中100UV光氧灯仅有5UV光氧灯能正常使用,其余95UV光氧灯未能正常使用,损坏的数量较大,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且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完成整改,予以从轻裁量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28万元。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本次为初次违法,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24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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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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