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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6号(张国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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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张国强

身份证号:1304**********4517

职务: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南李村贸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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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0月26日,全市联合督导检查期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损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项目环评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0月26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2标项目副经理武鹏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110月26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国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39月27日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国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0月26日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渝湘复线2标项目副经理武鹏军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110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51号)

7.《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0号)

证据1-7证明2021年10月26日,全市联合督导检查期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损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项目环评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

7.《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

9.《工作证明》;

10.《渝湘高速武道路2标工程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证据7-10证明张国强作为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我队于2023年10月21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7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10月26日,全市联合督导检查期间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砂石料场原材料场使用炮机对原石进行破损切割时,未对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砂石料场砂石料出料口旁空地上堆放的砂石未按照项目环评批准书要求喷淋洒水,也未采取其他控尘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张国强作为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武隆到道真(重庆境)2标段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2022年3月28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已对裸土区域进行处理,对洞渣加工场实行全封闭,并增设收尘降尘设施,现场无露天堆放石料,加大了项目生产区的防尘降尘力度,完成了整改,据此对安徽蒂尚建筑有限公司所作处罚决定(环执罚2022〕20予以从轻裁量,罚款壹万元整。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考环执罚2022〕20裁量情况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张国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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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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