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5号(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公司嘉滨路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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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公司嘉滨路加油站
负责人:王思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30200R?
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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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对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其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同时,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6条“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应满足表3要求(排放限值4.0)”的要求,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071004810);
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证据1-2证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其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3.2023年7月7日对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安全管理员陈旭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1年7月7日对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3-5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对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开展现场调查的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7.排污许可证(副本);
证据6-7证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属于排污类别简化管理的企业。
8.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6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61号)告知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公司嘉滨路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3年9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我单位是老企业、小企业,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已经积极整改到位,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市渝中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嘉滨路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结果、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称积极整改到位,经执法人员复查属实。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十一)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排污类别简化管理、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的情节,并综合考虑你单位社会影响力和主观过错程度,对你单位裁量结果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小写:3912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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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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