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3号(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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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贤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843729
地址:重庆合川区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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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8月13日20点至8月14日凌晨2点,8月14日19点至24点58分进行了喷漆作业,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装置其中一套喷淋水箱无水,两套设施的吸附棉均已结板,失去处理功能,废气收集管道设置有旁路挡板,存在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的情况。你公司未保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通知书》(渝(合)环评通﹝2014﹞15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15﹞26号)、《关于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合川环发﹝2015﹞240号),《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众致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保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3.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说明及7月26日至8月14日底漆房光氧催化设备运行台账。证明你公司7月26日至8月14日进行了生产活动。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艾布特家具有限公司。
5.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6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对执法人员现场提出的问题表示接受,立即着手并已完成了整改(附喷淋水箱和吸咐棉整改完成图片)。公司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废气进行了监测,《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QGH2023AB1351)显示2023年9月21日监测时,所排废气均为达标排放,公司受疫情影响这几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处于严重亏损,资金供应链短缺,综上,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公司未按照环保要求保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6.275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627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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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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