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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62号(店掌柜(重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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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店掌柜(重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尚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XMR33A?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金龙大道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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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按环评要求应当经干湿过滤预处理去除漆雾+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联合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时时,你单位底漆房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仅有两套风机在运行,水淋箱中的水淋泵未运行,其中靠近厂房的一套水淋塔存水量低于底部循环水回流口,现场风机抽风时回流口有明显的外环境空气进入水箱,两套水箱均未进行喷淋UV光解设备箱体内部灯管均未点亮。上述行为构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

5.底漆购置发票复印件;

证据1—5证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底漆房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废气处理设施仅有两套风机在运行,水淋箱中的水淋泵未运行,其中靠近厂房的一套水淋塔存水量低于底部循环水回流口,现场风机抽风时回流口有明显的外环境空气进入水箱,两套水箱均未进行喷淋UV光解设备箱体内部灯管均未点亮。

6.环境影响报告表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8.排序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说明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6—9证明你单位喷漆废气按环评要求应当经干湿过滤预处理去除漆雾+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联合工艺处理后高空排放。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身份证复印件

13.任职说明

证据10—13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9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未按照环评文件规定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情形、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改正情况等)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系初犯、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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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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