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58号(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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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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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人正在二期露天空地使用喷枪对堆放的钢梁进行吹灰作业,地面堆放有十余个油漆桶,地上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一期厂房内存放有已喷蓝色漆大型钢结构件25件,小型钢结构件18件,构件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经查阅你单位2023年7月和8月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于7月24日上午在二期露天空地进行露天喷漆,8月2日在一期厂房内进行喷漆,均未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对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上述行为构成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监控视频;证明你单位于7月24日上午在二期露天空地进行露天喷漆,8月2日在一期厂房内进行喷漆,均未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对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视听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厂房示意图;
6.情况说明;
证据2—6证明我队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人正在二期露天空地使用喷枪对堆放的钢梁进行吹灰作业,地面堆放有十余个油漆桶,地上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一期厂房内存放有已喷蓝色漆大型钢结构件25件,小型钢结构件18件,构件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
7.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8.项目钢结构工程油漆涂装合同;
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证据7—9证明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按照要求应当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
10.授权委托书;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你单位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3〕7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3〕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3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减轻处罚申请》,述称:1.因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发货,故无法正常收到项目回款,导致公司经营困难;2.2022年拖欠员工工资长达8个月,导致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被迫停产5个月;3.2023年初,受各方因素影响,已无力正常运营,处于被迫关停的边缘,申请减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队委托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再进行露天喷漆作业,现场喷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管理要求、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的规定,你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喷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而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所陈述的经济困难情况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但鉴于你单位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玖仟肆佰陆拾玖元整元整(小写:89469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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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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